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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贸易壁垒介绍
 

 

    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2005年,韩国的平均关税率在8%以下,但部分农产品及工业产品的实际关税远高于其他工业化国家。如韩国农产品约束关税的加权平均值高达64.1%。

    1.调节关税

    韩国政府对国内竞争力较弱、因进口增加可能导致市场混乱或损害 国内产业的农、林、水等产品,以及为保护环境、消费者利益、国内产业的均衡发展等需临时保护的产品,在基本关税的基础上,加征不超过100%的调节关税。适用调节关税制度的产品和税率每年颁布一次,自每年1月1日开始征收,至12月31日止。

    2005年度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共有18种,平均的调节关税税率为38.5%。与2004年度征收调节关税的情况相比,取消了冷冻章鱼的调节关税,海鲷鱼、海鲈鱼、石首鱼、冰冻虾、冰冻鱿鱼、香菇、粉条、豆酱饼8种产品的调节关税分别降低了2%到5%。中方认为,在征收调节关税的18种产品中,鳗鱼、海鲈鱼、石首鱼、腌制虾、香菇、粉条、豆酱饼、混合调味料(包括辣椒酱)全部或大部分自中国进口,且均为中国有竞争优势的产品。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和税率每年有更改,具有不确定性,对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缺乏可预见性,对中韩之间的贸易稳定性也有一定的影响,尽管韩国逐年减少适用调节关税的产品种类并下调税幅,但其削减幅度十分有限。

    2.关税配额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韩国获准对大米、玉米等农产品实行关税配 额管理,2005年,韩国仍然维持对63大类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对受配 额管理的部分产品,韩国征收高达200%以上的配额外关税,如芝麻的 配额外关税为630%、大蒜为360%、绿豆为607.5%、大枣为611.5%、绿茶为513.6%。中国大部分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被韩国政府纳入关税配 额管理范围,较高的配额外关税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韩出口。

    3.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

    2004年,韩国政府修改了关税法及其实行令,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当绿豆、红豆、荞麦、大豆、花生、人参等45种农、林产品的进口量超过一定数量时,韩国将征收最高达10 67%的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有效期为1年。在这45种征收特别保障措施关税的农林产品中,21种产品与中国相关。根据该修正案,绿豆和红豆的总进口量一旦超过3.3052万吨,将分别征收810%和561%的 紧急关税;花生的进口量如果超过4845吨,将征收307%的紧急关税;水参(指未经加工的人参)、红参等19种人参及人参制品的限定进口总量为41吨,如果超过该数量将征收297%~1005%的关税。2005年12 月29日,韩国小幅调整了2006年适用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将适用产品种类改为44种。根据韩国海关的统计数据,自中国进口的红豆和花生受该措施影响较大,进口量分别减少了20% 到30%。中方希望韩方在日后能严格遵守WTO相关协议,以免对双边贸易形成损害。   

    通关环节壁垒

    1.农产品抽检率

    自2003年7月起,韩国海关以进一步打击农产品走私等不法行为为由,宣布大幅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抽检率。韩国对进口产品的平均抽检率为3%~5%,但对农产品的抽检率却提高至20%,对冷冻辣椒和混合调料甚至进行100%抽检。该措施延长了中国相关农产品的通关时间, 增加了交易成本。

    2.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

    韩国海关自2000年开始以防止“低价报关逃避关税”为由对部分农产品实行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目前,实行通关前税额审查制的农产品已增至18种:芝麻、苏子、生姜、干红豆、干绿豆、调味花生、发 豆芽用大豆、洋葱、大麦、甘薯淀粉、冷冻辣椒、冷冻大蒜、醋腌大蒜、新鲜及冷藏大蒜、新鲜及冷藏蒜头、临时浸泡储存大蒜、干蒜、胡萝卜。列入审查对象的农产品在通关前均须接受韩方的价格审查,以判断是否有逃税嫌疑。目前,韩国海关不断强化该审查制度,通过审查交易合同和付款方式以及将产品申报价格与海关即时统计的产品单价相比较,判断进口商所申报产品的价格是否适当,只有对判定价格适当的产品海关才予以放行。但韩国海关一般不公开产品的基准审查价格。  

    韩国实施通关前税额审查制的18种产品主要自中国进口,除苏子、冷冻辣椒、胡萝卜、冷冻大蒜外,其余14种产品均为配额管理产品。 韩国通过实施通关前税额审查制度,延长了相关产品的通关时间,阻碍了中国农产品对韩出口。中方对该制度的透明度和实施情况表示关注。   

    技术性贸易壁垒

    韩国技术标准局往往会应一些韩国国内企业要求,在未事先通告的情况下更改进口产品的认证方法。这种做法使得中国企业不得不投入数倍财力和时间进行认证,增加了中国产品进入韩国市场的成本和不确定性。  

    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截   

    至2005年年底,韩国贸易委员会对中国输韩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共20起,多数以征收反倾销税或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结案;涉及中国产 品的保障措施调查10起。正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有7种,即一次性打火机、碱锰电池、硅锰铁合金、打印用纸、连二亚硫酸钠、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正在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有2种,即聚酯长纤延伸加工丝和瓷砖。

    2005年1月,韩国政府对原产于中国的二氧化钛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所有中国公司征收4.82%至23.08%的反倾销税。 同年6月和11月,韩国政府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和聚酯长纤延伸 加工丝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产瓷砖反倾销案的涉案金额达5866万美元,是近年来韩国对中国发起的最大一起反倾销调查。2005年11月24 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中国产瓷砖对韩出口构成了倾销,建议政府征收税率为7.25%至37.4%的临时反倾销税。中国企业希望韩方将部分高档、价高,且韩国不生产的产品排除在调查之外,并在终裁中予以考虑。

    2005年韩国在对中国氯化胆碱和二氧化钛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承认了中国部分企业和相关产业为市场经济形态。2005年11月16日,韩国正式宣布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2.关于特保及纺织品特限

    韩国目前未对中国产品提出过特保及纺织品特限调查。中国希望韩 方继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尽早放弃使用中国入世议定书16条规定的特保调查及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242段规定的纺织品特限调查的权利,以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服务贸易壁垒

    1.金融服务

    韩国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与对本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一致。 韩国规定,外国银行在韩国增设分支机构,必须完成全部在韩国初设分支机构时所需的程序,提交有关资料。该程序比韩国本国银行增设 分支机构时所需手续繁杂。此外,韩国在业务经营范围与资本金问题 上将外资银行分行视同其子银行管理,以及对外资银行分行增设机构的资本金限制等管理规定,都不利于中资银行在韩国开展业务。韩国对单一借款人的借款额和对单一集团的授信、大额贷款和从系统内拆入的资金限额等规定,限制了中资银行在韩国当地的筹资额度和资产规模。  

    中资银行还反映,外国银行加入韩元清算系统的费用过高。

    2.通讯

    韩国规定,外商在通讯领域中支柱通讯项目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 %。

    3.法律服务

    目前,韩国尚不允许外国人在韩设立法律代表处及事务所,也不允许外国人开展法律咨询业务。   

    现行法律不准韩国的法律事务所雇用外国律师或者与国外组成合伙事务所。国外律师只能作为韩国法律事务所的法律顾问,不能从事律师业务。  

    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目前,韩国将幼儿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院、特殊学校等划归非营利法人,不允许对外自由汇款,禁止外商投资。

    (二 )投资经营壁垒

    1.失业保险双重缴纳

    根据韩国法律,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雇佣保险(失业保险)。在实 际征收过程中,韩方要求中资企业不但为其韩籍员工缴纳保险,同时还要为中方员工缴纳保险。但中方员工基本是从国内临时派出的,在中国国内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双重征收既增加了在韩中资企业的负担,中方员工也享受不到在韩缴纳雇佣保险的好处。

    2.国民年金退还

    根据韩国法律,在韩外资企业须为所有员工缴纳国民年金(养老保险)。但中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均已在国内缴纳养老保险。为解决这一问题,中韩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并已于2003年5月23日生效。根据该协议,在韩中资公司、办事处和其他机构的中方员工以及个体商人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可免交国民年金;2003年5月23日前中方员工所缴国民年金,韩方应予以退还。目前,韩方退还了2003年1月至5月23日中资企业所缴纳的部分年金,但尚未退还2003年前所缴的国民年金。中方希望韩方依据该协议及早退还中资企业于2003年前所缴的国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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