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提醒进口商须遵守美国现行木质包装规定,确保在货物离开原产地以前,已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处理产品的木质包装物料,并加上印记,否则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1、货物若带有害虫或其木质包装未经认证,海关边境保护局可拒绝该货物入境。
2、若进口商尝试把违规货物运回原产地进行适当处理并领取认证,重新付运可能需时多月。
3、若进口商试图把带有害虫的货物运往另一个国家,货物也可能被拒入境。
4、若进口商遗弃该批货物,将被处以罚款。
进口商也须提防伪冒木质包装物料认证机构,他们可能没有真正确定害虫已被消灭,便在木质包装物料印上已处理标记。海关边境保护局强调,无论认证是否虚假,进口商均须为木质包装物料的状况负责。
今年6月9日,海关边境保护局的农业专家在得克萨斯一所货物设施检查500个进口木质装货托板时,发现其中两个未经适当的防范害虫入境处理。该批货物已运回原产地,根据规定加以处理。
木质包装物料法规于2005年9月生效,所有以木质材料(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包装的货物均受影响。根据规定,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物料必须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且最少需处理30分钟)或以甲基溴进行烟薰约16小时。此外,木质包装物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处理木质包装物料国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双字母代号、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向负责确保木质包装物料获适当处理的公司分配的独有编号及英文缩写HT(代表加热处理)或MB(代表甲基溴),但毋须附有文件证明(处理证明)。
法规并不适用于下列木质包装物料:
1、木制品,如人造木制品,即使是用来盛载其他不受监管的产品;
2、2006年前出产的酒箱;
3、人造木质材料,如纤维板、夹板、聚合板、威士忌与餐酒桶及薄木片;
4、零散木质包装材料(如木丝、木绒、木屑及木片);
5、于美国与加拿大之间贸易使用,并以加拿大原木或美国原木(或两者兼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作为货物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例如一整货柜全新或未经使用的装货托板,将被视为木质包装材料,须遵守有关规定。
假若运往美国的货物包含违规的木质包装材料,只有在海关边境保护局港口监督认为有关货物与木质包装材料可以分离的情况下,货物方可进口。然而,有关业者必须安排将违规的木质包装材料运出美国,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将木质包装材料运出美国所涉的一切费用由进口商或有关人士承担。